組織章程
高雄市新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為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新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發揚及推行電腦科技資訊應用,協調同業團結,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同業共同利益及生存空間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本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電腦科技資訊應用之研究、發展及調查、統計事項。
二、關於電腦科技資訊業務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協助電腦同業業務講習及訓練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產品展覽廣告及證明之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等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會 員:凡設籍本團體組織區域內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公司、行號具有實際經營電腦、電子(電子商務)、網路、通訊、資訊家電等相關業務,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會員,會員得推派代表一名。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不限戶籍之個人或公司行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舉)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
第 十 條: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依照章程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停止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由候補遞補。
四、本會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一條:會員非因廢業或永久停業及遷出組織區域以外者,不得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於入會滿三個月以上且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才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會選舉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參考名單均授權由理、監事會議依有關法令辦理,但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其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得提出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 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九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新台幣1800元,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18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